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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

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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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主要履行义务,简称主要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要的、用来确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和转让所有权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这属于主要的支付义务。就双重合同而言,这种主要的给付义务构成了对待给付的义务。在对方不处理付款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一方或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减轻或免除处理付款的义务。债务人因其原因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

2、所谓从属义务,简称从属义务,没有独立的意义,只有对主体义务的补贴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合同的类型,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第二,给付义务又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名马销售者交付马并转让马的所有权(主履行义务),交付马的血统证明(次履行义务),为原履行义务。第二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而产生的义务。主要包括:因原履行义务未履行、逾期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而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合同终止时恢复原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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