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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账方法

南通要账公司阐述超过20年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能否要回?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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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未约定还款期限

是否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

而不予偿还?

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

2023年10月,武城法院武城镇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当事人服判息诉,握手言和,判决作出后,被告即向原告偿还长达20多年的欠款。

案情简介

王某甲曾向王某乙借款,并向王某乙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用王某乙款叁万柒仟捌佰玖拾元(37890)元整。月息4分。借款人王某甲,99年1月1号。借款人同意高利息,放款人同意按银行利息。”该借条没有约定本金及利息还款的期限。王某甲出具借条后,即举家迁往四川,王某乙一直未向王某甲索要借款。2022年秋天、2023年7月等,王某乙开始向王某甲打电话要求偿还借款,王某甲未返还借款。王某乙遂将王某甲起诉至武城法院,要求王某甲偿还借款及利息。

王某乙将钱借给王某甲后,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秋天之前(被告母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乙未曾向王某甲主张过权利(要钱)。在2023年7月,王某乙向王某甲打电话要求偿还借款时,通话中双方对借款的本金的陈述,与起诉时要求偿还的金额不一致,且该借款跨时长达20余年,到底借款多少,利息多少,是否超出了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等,成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与办理的难点。

该案虽然涉及金额不高,但案件事实久远、当事人矛盾较大,经主审法官充分释明案件利弊与法律规定,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最终判令王某甲偿还王某乙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桩桩件件关民生,点点滴滴为民情!武城法院将继续秉承“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公平、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用心、用情化解每一起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小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官说法

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也不存在出借人要求还款而借款人拒绝偿还的情形,应从出借人开始主张权利时,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权利人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借条中款项数额到底是本金,还是本息之和,出现争议时,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当事人要对自己的积极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查明。因此,借条的规范、完整很重要。

相关法条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武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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