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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要债公司讲解“债务加入”还是“一般保证”?这钱到底谁来还?

频道:要债新闻 日期: 浏览:5 来源:南京讨债公司 官网:https://nj.hflmwl.com/

在日常债务纠纷中

经常会遇到原告出具

有被告签字的《承诺函》

或《代偿协议书》

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是构成债务加入

还是一般保证?

影响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案件详情

 王某与李某涉民间借贷纠纷,在申请执行后,李某仍未支付该欠款。被告黄某与李某系朋友,黄某为王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上写“今有黄某承诺王某,李某所欠王某的款项共计8万元整,定于2024年5月10日李某还款,如李某还不上,由黄某承担还款责任”,并在落款“承诺人签字”处签字确认。

 王某认为,黄某自愿加入李某所负债务,应按约定承担给付义务。黄某则认为,债务是李某所负,与自己无关,故不同意承担债务。王某遂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

黄某签订的《承诺书》

是构成“债务加入”

还是“一般保证”

 依法律规定,王某所主张的“债务加入(承担)”系指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等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在债务加入(承担)关系中,承担人负清偿责任一般并不以“先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人未清偿”为在先条件。此点与保证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才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不同,该项即为债务加入(承担)与保证的最大区别。

 另依法律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按照《承诺书》的内容,黄某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李某在指定时点前不偿还款项。据此,可认定黄某的承诺属“一般保证”而非“债务承担(加入)”。

综上所述

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保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相对于“保证”而言,“债务加入”的责任更重。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的文件、承诺难以区分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第三人主张为责任更轻的保证、债权人主张为债务加入,如何判断该文件、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就尤为重要。

关于债务加入

 即并存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552条进行了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据此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保证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因此,保证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第三人以个人的信誉、商誉和不特定财产作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才向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不能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东丽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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