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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要债公司介绍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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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问题】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民法典》第1054条基本沿袭了上述规定,只是增加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民法典》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包括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时另一方离婚时请求给予补偿的权利、离婚后的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二、无效和被撤销婚姻的财产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制定过程中的基本思路是:对于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律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者。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的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

既然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如一般朋友关系那样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你的工资收入我无权分一半,我继承来的财产你也无权享用。即在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考虑到《同居案件若干意见》中“一般共有”的提法不准确、不规范。容易使人引起误解,民法理论中也没有“一般共有”这个概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直接写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当处理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时,首先遵循的原则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一般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方,如果由证据证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话,显然不发生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但仍要体现出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三、对修改后条文内容的理解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前期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各自所有还是共同共有,而是指引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处理。针对双方没有协议或者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认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是共同购置的或者共同投资经营的,在没有明确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另一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中,虽然没有配偶身份关系,但共同的家庭生活期间因紧密联系而共同投资、经营或者共同购置的,也有可能形成共有财产。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按共同共有处理,与《民法典》不存在冲突,也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即首先认定为个人财产,以更明确区别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合法婚姻关系。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一般同居关系终止时双方财产如何处理

本条只适用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而不适用于一般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纠纷。对于一般同居关系情况下的财产纠纷,应当结合社会背景、当事人行为预期以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量。

有一种观点认为,同居关系终止后,受害的往往是女方,比如,双方同居生活了很多年,最后感情破裂,如果财产不能共有,女方有可能一无所有被净身出户,这种结果将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经研究认为,所谓保护妇女权益,应当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居并非法律所倡导的行为,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对非法同居关系中当事人,即使女方怀孕在身,男方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选择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方式,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法律对其婚姻关系的保护。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继承问题

由于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不受合法配偶关系,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且,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也不能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然,如果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的一方在遗嘱中以另一方为受遗赠人的,是遗嘱人依法对其财产的处分,应予准许。如果没有遗嘱时,如果一方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较多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第1131条的相关规定,分得适当遗产。但是,这同法定配偶继承权有着严格的区别。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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